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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系列之: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屋如何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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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2 20: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务中,对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屋如何界定的?哪些是征税房屋,哪些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往往存在一些判断不清楚的地方,本文从会计和税法对于房屋的定义出发,从会计和税法的的角度分析房屋是如何定义的

首先从会计的角度出发,看看会计准则是如何界定房屋的。


一、从会计角度看房屋的界定

《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从税法的角度看房屋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税法对于房屋的相关规定: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城市房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除此以外,税务局还发了一些文件,解释实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Q1: 临时基建用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一条: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搭建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单位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Q2: 加油站罩棚是否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文件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Q3: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如何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最后归纳总结如下:税法中对房屋的定义:关键判断标准--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比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对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判断标准-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这也提醒财务人员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应当对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划分。以免交了冤枉税或者少缴税款面临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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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要回,回帖才健康,在踩踩,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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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别开枪,我就是路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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