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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的房产税法律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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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4: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黔财税〔2019〕4号)。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4、依据《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规定: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本条所指城市,只包括市区,不包括农村。
县城:指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
建制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具体划分,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核定。”
(二)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三、减免税优惠
房产税的减免税优惠包括基本规定和特点规定两个方面。
(一)减免税基本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如从事广泛群众性社会活动的团体,从事文学艺术、美术、音乐、戏剧的文艺工作团体,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团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团体,等等。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这里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自用的房屋,如用作出租或营业用房屋,应征收房产税。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减免税特殊规定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列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损毁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用房,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房屋交还或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门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等。
8、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对房开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于已用于出租、自用、出借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0、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1、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12、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收和免征税额。
14、为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制的企业,可以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继续享受免征5年房产税。
15、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16、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自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7、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8、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19、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20、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下面从从价计征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讲解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税应纳税额,并针对特殊事项进行简单的讨论。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第五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固定资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或重新评估房产原值,并按核定或重估的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6)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里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7)按房产原值计税缴纳房产税,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8)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9)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10)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有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地上建筑物的房产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30%)
(2)独立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50%×(1-30%)×1.2%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80%×(1-30%)×1.2%
(二)从租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据《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第五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三)特殊事项
对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按以下规定确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相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征收管理
下面将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依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为简化办税手续,纳税人也可选择于每年的4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期限结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至10月的,应当在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内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1月至12月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申报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滞后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义务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纳税。如果纳税人住址发生变更、产权发生转移,以及出现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等情况,而引起税源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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